社工与志愿者交流网【www.shegong.com.cn】主办机构: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咨询合作电话:1986-001-1205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813|回复: 0

记者聊聊-李森:关于演唱会志愿服务

333

主题

0

回帖

1100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100
发表于 2024-6-16 17:45: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记者:现在志愿服务类型越来越多元,但边界其实也越来越模糊。我们在文娱方面的志愿服务类型中看到,当下,越来越多商业演唱会招募志愿者(一些场馆把志愿服务业务交给机构承接,其中包括了商业演唱会的志愿服务招募),年轻人也很乐意担任演唱会、音乐节的志愿者。他们一方面觉得这是一个可以免费看演唱会的好机会,一方面又觉得这还能攒志愿时,何乐而不为呢?
您认为演唱会志愿者服务是否符合志愿服务的定义?演唱会志愿者服务与传统志愿服务(如社区服务、慈善活动)有何不同?大家似乎更多以共赢看这件事,在您看来,商业演唱会志愿服务是近年兴起的事物还是一早便有,为何会兴起?
李森:我经常遇到希望报名演唱会志愿者的咨询人员,有些人直接在志愿者微信公众号打上明星的名字,希望得到明星演唱会志愿者的信息回复。可见不少演唱会用各种方法进行了志愿者招募,并通过粉丝群等线上途径传播。所谓的演唱会志愿者服务是举办演唱会所衍生出来的一些劳务工作,过往这些工作,演唱会主办方通过劳务市场聘请临时计时工所完成的。随着志愿服务的广为人知,或明星粉丝主动义务提供劳动力服务,主办方就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以低偿或无偿的方式招募粉丝志愿者或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演唱会劳务工作。
     因演唱会属于商业盈利性的活动,开展相关的公益服务违背了志愿服务的志愿性、利它性、无偿性等特质,因此不属于志愿服务性质。只是组织方希望用更低廉的方式完成演唱会劳务工作而转换的概念,参与方抱着不同的期望值愿意参与到相关工作,部分志愿者希望通过演唱会志愿服务的方式可以接触到明星,观看演唱会,索取明星签名等期望要求。
     作为演唱会举办方,一般是无能力组织发动、无能力管理志愿者参与演唱会志愿服务。举办方有可能联系志愿组织和明星粉丝团等组织联合开展志愿服务。
     当联系志愿组织开展演唱会志愿服务时,志愿组织明白举办方属于商业活动,一般不会无偿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当中就会出现主办方与志愿组织达成某种协议后开展服务。这就引起志愿组织“造血”一说。
我个人并不认可这是志愿组织的“造血”方式,一是这种合作方式一般都是一次性的,不可持续。二是如果志愿组织通过这些方式“造血”,这“血”的来源也来自于志愿者的劳务劳动。在这个过程中,志愿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以这种方式“造血”也是非道德的。
记者:这种志愿服务中,我们相信其正当性最后还是应该看回公共性(志愿服务精神 自下而上看到公共问题回应),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志愿服务中关于公共、公益的这个核心元素?这种志愿服务的兴起对志愿服务精神的传递推广是挑战还是机遇?
李森:一般情况下,志愿组织不应参与演唱会这种商业行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组织在开展此类志愿服务也会承受巨大的风险。一是服务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的风险,即使购买了安全保险,发生安全问题时也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二是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期望(如近距离接触明星)而与志愿组织产生纠纷投诉。三是举办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纠纷,志愿者组织一般没有强大的法律支援后盾,发生纠纷时往往吃亏。
部分志愿组织或个人有时候为了蝇头小利,愿意与演唱会举办方合作开展招募志愿者参与演唱会劳务工作。这些组织或个人甚至是未注册的草根组织团队。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导致志愿者的权利无法保证。如交通、餐饮补贴拖延发甚至不发、不提供活动保险、随意安排岗位、不组织岗前培训、跟举办方(志愿者)只是口头协定,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发生相关纠纷、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也投诉无门。部分明星粉丝团属于自发组织,没有登记注册,组织相关志愿服务也同样面临类似问题。
演唱会志愿服务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志愿服务,所以跟志愿服务精神无关,谈不上挑战还是机遇。
志愿组织不应该承接类似的志愿服务,管理机构或行业机构应发出倡议,要求志愿组织自律,不以此方式“造血”。如志愿组织承担了此类志愿服务,应该向外界公示与举办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并对外承诺对开展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的保障。
记者:有人提出来,机构可以造血,但它是不是志愿服务,还是另一种新的用工或人力价值置换,这个不应套用志愿服务的定义,避免对志愿服务精神的曲解,您如何看待?
李森:如果以此所谓的方式“造血”,应该是商业劳务派遣公司的“造血”,而不是志愿组织的“造血”,作为志愿组织,不要与商业机构混淆。不要迷失了志愿组织的初心、使命、定位。
记者:您认为演唱会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和尊重?
李森:只有跳离志愿组织的参与、回归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明确参与人员的责权利,签订相关临时工作合同,参与人员才会有应有的保障和尊重。志愿组织(包括明星粉丝团)的参与,会导致相关工作出现很多的模糊地带,得利的是组织主办方,受损的往往是志愿组织和志愿者。
记者:您认为未来志愿服务的趋势会如何发展,尤其是定义和边界的划分,似乎不单止是商业演唱会,而且很多领域也出现这个问题?
李森:志愿组织过多地组织类似商业性质的志愿服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志愿者管理问题,志愿者的纠纷,组织举办方的争议。会导致组织的口碑、公信力下降、志愿者流失等问题。优秀的志愿组织不应参与此类商业行为的志愿服务组织,也要及时提醒志愿者参与此类志愿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同时应该提倡行业倡导,共建行业自律,建议演唱会主管部门、志愿组织主管部门及时监测,做好管理工作。
李森(1976——)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会长、广东省志愿者联合会监事长、广州市志愿者协会会长。曾获得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国好人、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广东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

咨询合作电话:1986-001-1205,咨询微信号:volunteer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建议联系

admin@discuz.vip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添加微信客服
  • 关注公众号
社工与志愿者交流网 © 2001-2024 Discuz! Team. Powered by Discuz! W1.5 Licensed 本网站实行严格审核加入制度,如果你无法注册发帖,请咨询QQ群:102626,邮箱:qizhi@1205.cn ,联系电话:1986-001-1205【联合国会议通过:1986年12月5日是第一个国际志愿者日】(办公时间10:00-17:00)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